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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4 21:00:35 人浏览

导读: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社会涌入了一股浮躁的风气,什么事物都好像和快餐文化扯上了关系,就像结婚一样,明明就是一辈子的事情,可是现在社会的离婚率却越来越高,那么关于离婚您又知道多少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是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社会涌入了一股浮躁的风气,什么事物都好像和快餐文化扯上了关系,就像结婚一样,明明就是一辈子的事情,可是现在社会的离婚率却越来越高,那么关于离婚您又知道多少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是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什么是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依据林秀雄先生对离婚之损害的区分,在第一部分中对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质是离因损害赔偿制度。这项制度解决的问题是对因侵权行为受有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救济。对无过错配偶来说,损害可能不止这些,离婚本身还可能带来其他的损害,如扶养请求权的丧失、基于夫妻财产契约所生利益的损失等等。这些损害的救济仅靠离因损害赔偿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在离因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建立狭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实行的是离婚损害赔偿有限原则,只有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
 
  在欧美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规定了夫妻因判决离婚给受害人造成非财产损害有权请求赔偿的制度。但我国在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伦理道德的调节作用,注重家庭的和睦和家庭的美德,因而在1980年的《婚姻法》上并未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容的丑恶现象如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愈演愈烈,冲击着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者给予经济上的制裁,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次修正的《婚姻法》正是顺应了时代的需要,引进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为了避免家庭关系的紧张与矛盾,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泛滥,《婚姻法》在适用范围上作了相应的限制,并没有将所有导致离婚的情况都列入其中,而只规定了四种情形,更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需要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引导。
 
  虽然结婚是两个人结婚,但是其实一段婚姻牵扯的可能是几个家庭之间,包括婚后子女,所以选择开始一段婚姻请对它负责,不要把结婚当成儿戏。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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