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赔偿案例分析
导读:
唐小姐与吴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的10年里,吴先生每年支付给唐小姐精神损失费5万元。可离婚后,前夫却没有兑现协议,于是前妻将前夫告上法院。日前,双方自愿调解,吴先生同意一次性支付唐小姐人民币30万元。
2004年2月底,唐小姐与丈夫吴先生在黄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六条载明:“吴先生愿意每年支付唐小姐精神损失费5万元,贴满10年。”然而,吴先生并没有按此约定支付费用,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唐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先生支付精神损失费。法庭上,吴先生辩称,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自己存在重大误解,故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黄浦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4种情况。本案中,唐小姐未能举证吴先生存在上述4种情形的发生以及给唐小姐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因此驳回了唐小姐的诉讼请求。
唐小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到了二审阶段,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意愿。日前,吴先生同意一次性支付唐小姐30万元。
来源:东方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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