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包二奶”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导读:
导语:丈夫在外出轨包二奶的事件越来越多,正牌妻子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那么,丈夫在外面“包二奶”,为情人花钱讨欢心。离婚的时候,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妻子可以在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婚姻法所确定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一般根据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包括身体上、精神上的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决定赔偿的数额。
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妻子只有当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2)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如果在离婚诉讼以后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妻子的人格权虽然遭受了损害,但是未达到严重后果,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过错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说:丈夫出现重婚或者与其他女人同居时,妻子在要求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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