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旧电线杆倒塌砸死人 电业局埋单<br /> <br />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 电信局拆除电线时为图省事留下电线杆,不料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10月30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废旧电线杆倒塌致人死亡的损失赔偿案,相关线路管理人固始县电业管理局被判全额赔偿受害人父母经济损失4.32万元。
2002年11月,固始县电业局在本县武庙集乡李瓦房村实施农网改造工程,将该村低压照明线路全部拆除并收回,但未将电线杆清除。同年12月8日中午12时许,该村村民周伯发、刘义敏之子周士鹏(时年13岁)在其住家以东的一根旧电线杆附近玩耍时因电杆倒塌被砸伤,在送经医院途中死亡。原告周伍发、刘以敏将固始县电业局和李瓦房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发生事故的电线杆虽为村民程东国等4人购买,但一直由本村电工负责管理。自1998年始,固始县电业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 委关于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全县村级电工收归本局统一聘用统一管理。另查明,固始县电业局于2002年11月在事故地改造农网时,李瓦房村委会曾派员协助,并开会安排各村民组负责将遗留的电线杆清除,但未落实。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电线杆虽为4村民购买,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1998年始,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已由县级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事实上,事故线路自1998年始一直则县电业局聘用的村电工负责管理维护。作为行使线路维护职责的主体,固始县电业局在统一实施全县农村改造工程中,拆除旧线路时将电线杆一并清理,应是其作为管理人的附随义务。电业局因未清理电线杆致倒塌伤人,造成二原告之子死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瓦房村委会对于清除电线杆一事,既无法定义务,也非约定义务,故其虽未事实上清除电线杆,亦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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