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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鉴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4 22:02:17 人浏览

导读:

听力残疾鉴定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

听力残疾鉴定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 力 残 疾 的 检 查 方 法

1、测试环境要求
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音<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 (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音小于50dBA。
2、评定方法:
(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映,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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