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义务
导读: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我们交通事故事故评估的问题,在于交通事故当中,我们的财产损失赔偿的一个是如何规定的呢?公安机关部门又是一个怎样的角色呢?下文将会详细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在实践中,事故处理民警往往以“事故损失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那么“事故损失评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吗?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所以,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三、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四、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流程是什么?本文详细介绍了评估流程与关键内容。如何启动评估?时限规定是什么?启动评估的发起人又是谁?跟随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一探究竟。
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两年前,我省在郑州市推行简单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交通拥堵。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
在实践中,事故处理民警往往以事故损失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吗?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公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1、直接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