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交通损害赔偿常识 > 交通连环事故 起诉赔偿巧解纠纷

交通连环事故 起诉赔偿巧解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03:04:5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法院在审理中坚持调解为先、疏导情绪、重在释明的工作思路,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促使两案当事人均达成调解协议。近日,经过庭前、庭中、庭后坚持不懈的全程调解,

  核心提示:法院在审理中坚持“调解为先、疏导情绪、重在释明”的工作思路,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促使两案当事人均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经过庭前、庭中、庭后坚持不懈的全程调解,江阳区法院民三庭成功化解一起连环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不仅化解了双方矛盾,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12年1月19日20时,被告徐某驾驶重型货车由泸州杨桥往鹿子背方向行驶,行至绕城路五星小学附近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相撞,杨被撞飞后落到袁某驾驶的小客车车道上,袁在避让中行驶到相向方向车道上,先后与陈某的轿车、谢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导致杨某死亡、袁某重伤的连环交通事故。袁某经治疗后出院,司法鉴定其残情构成两个七级、两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事发后,死者杨某的家属和伤者袁某分别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家属要求被告徐某、车主及保险公司等三赔偿损失40余万,伤者袁某要求徐某、四车车主和保险公司等九被告赔偿损失35余万。

  由于两案牵扯一起连环事故,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众多,且各持己见,均不肯退让半步。处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涉稳事件,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在审理中坚持“调解为先、疏导情绪、重在释明”的工作思路,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促使两案当事人均达成调解协议,杨某获赔25万余元,袁某获赔27万余元,死者家属和伤者的损失依法得到了赔偿,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非常感谢。 (方强)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的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page]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