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零接触”也要担责
导读:
核心提示:彭州市法院对这起“零接触”交通案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虽未发生碰撞,但朱某在道路实线附近违规调头,致使后方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侧翻,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机朱某驾驶停在路边的轿车正在调头时,车后方用绳牵引而行的电瓶车和三轮车因避让不及翻车,车上一位老人摔倒在地,经治疗无效死亡。9月13日,彭州市法院对这起“零接触”交通案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虽未发生碰撞,但朱某在道路实线附近违规调头,致使后方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侧翻,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电瓶车和三轮车驾驶者因违规牵引车辆行驶,各自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判决由朱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朱某应赔偿的损失16万余元。
2011年10月7日早上5时许,彭州市丽春镇的黄老汉和妻子尹老太像往常一样,早起到镇上卖菜,为了省力,黄老汉骑着一辆电瓶车在前,用绳子牵引尹老太骑行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当他们行驶到一中学附近时,村民朱某启动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突然调头,正行驶中的黄老汉赶紧刹车,但尹老太的三轮车却在惯性作用下往前冲,并侧翻在轿车后方1米开外,尹老太的脑部摔伤,后因治疗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朱某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共1.5万元。但尹老太死亡后,面对高额赔偿金,两家人发生了争议,最终,尹老太的家人将朱某告上法院。
原告之一黄老汉在庭审中称,朱某违规调头导致自己和老伴避让不及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朱某却认为,自己调头时并未与黄老汉、尹老太发生接触,黄老汉夫妻俩牵引车辆行驶才是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事故与自己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黄老汉、尹老太、朱某都有一定责任。黄老汉和尹老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行驶规定,让两车牵引而行,以致发现前方朱某驾驶车辆掉头时,不能有效控制车速导致事故发生。朱某驾驶轿车在道路中心实线附近掉头,违反了黄色实线作为禁止标线禁止压线、越线的规定,轿车虽未与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但违规掉头使后方车辆不得不临时避让,造成尹老太因此受伤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三次小违规,酿成大事故
这起交通事故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并未发生实际接触,因为三方的违规行为“巧合”到一起,偶然也会成为必然,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农村群众应当主动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也应当在农村地区加大监管、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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