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交通损害赔偿常识 > 交强险不分项裁判终获改判

交强险不分项裁判终获改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02:56:3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关于交强险应否分项赔偿的问题,国家司法最高层一直没有相应的声音加以规范,但这不妨碍地方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出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来规范地方裁判标准的统一。举案说法8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永安保险公司与迟国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核心提示:关于交强险应否分项赔偿的问题,国家司法最高层一直没有相应的声音加以规范,但这不妨碍地方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 出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来“规范”地方裁判标准的统一。

  举案说法

  8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永安保险公司与迟国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的再审终审判决。当法庭宣读到“……综上,原审以交强险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分项限额内赔偿为由,判令永安保险山东潍坊分公司在总限额内赔偿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时,分公司法务刘海峰难以抑制住激动的心情,“我当时紧握拳头,那份激动,现在很难用语言表达出来。当我拿到判决书,又仔仔细细看了省高院的本院认为,总担心自己听错了。当确信无误时,我立即把它小心的收起来,快速离开法院,将这个利好立即告诉同事、领导”。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何以致如此的激动,这还得从交强险规定的分项赔偿限额说起。

  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应否分项赔偿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做出了交强险施行分项赔偿的规定,但该条第二款“交强险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部门规定”的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强险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却使交强险应否分项赔偿引发了一些争议。

  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实施答记者问时认为,第一,实行分项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第二,施行分项责任限额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在强制保险中采用分项责任限额。

  本来已经明确的问题,却由于部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交强险项下本应当分项赔偿的案件反而复杂化了。

  法院认为交强险不应分项赔偿的理由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表述:一是《道交法》第7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未规定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属于下位法,依据《立法法》关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故应适用《道交法》的规定在限额内不分项赔偿。二是《交强险条例》虽规定了分项赔偿的限额,但由于该限额并未依据规定会同公安机关等其他政府部门商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理解上的差异,由于有权解释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并未适时加以明确和解释,导致这一问题的争议愈演愈烈。

  关于交强险应否分项赔偿的问题,国家司法最高层一直没有相应的声音加以规范,但这不妨碍地方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 出台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来“规范”地方裁判标准的统一。山东潍坊中院就不例外。对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应否分项的问题,潍坊中院在其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论坛纪要》第一条中做了如下表述:《交强险条例》和保险条款进一步划分赔偿限额,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大大减少,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应当直接适用《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交强险总限额内予以赔偿。

  就在本月早些时候,保监会公布2011年度交强险经营情况后,就有文章指出,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也是造成交强险经营亏损持续走高的重要原因。部分基层法院不认同分项责任限额赔偿、除外责任、医疗赔偿标准等规定,造成保险公司超额赔付,而这种情况,在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山东最为严重。

  依法维权 不懈努力

  面对潍坊地区司法实践中难以突破的交强险不分项裁判,保险公司怎么办?山东的永安人选择奋力维权,寻求支持,个案突破。[page]

  2011年7月,潍坊中院做出的(2011)潍民终字690号关于迟国辉诉永安潍坊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判决,因为属于典型的交强险不分项赔偿案件,且对第三者影响较小,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最终该案被选定为突破不分项裁判坚冰的目标并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避免因个人理解不到位导致申请再审功亏一篑,山东分公司坚持与山东省保监局、行业协会和总公司法律部加强沟通联系,既引起上级机构的重视和关注,同时能够及时得到指导和支持,使得案件的申请再审工作能够按照既定的目标往前推进。

  2012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迟国辉诉永安潍坊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庭审中,山东分公司风险管理部的法务人员以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公告》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为依据阐述了分项赔偿的合理性,最终赢得了再审合议庭对该公司观点的认同。2012年8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原审以交强险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分项限额内赔偿为由,判令永安财保潍坊公司在总限额内赔偿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超过强制保险限额以外的4179.75元医疗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至此,潍坊地区交强险不分项裁判终于在永安山东人的不懈努力下出现了松动的迹象,应当说,这一结果是永安山东人坚持依法维权的初步胜利。

  艰难维权引发的思考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道交赔案607985件,并以每年两位数的比例不断上升。而在这每一起案件中,无一例外均涉及交强险应否分项赔偿的问题。所以,是否分项赔偿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特定类型案件或某一时段特有的案件,而是普遍的、长期一直发生的一般性案件,对于如此大量的案件中都存在的是与非的问题,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处理,不论对于保险公司亦或受害者,因为维权所带来的成本压力、社会稳定压力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全面规范对交强险相关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必须而迫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