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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18:27:02 人浏览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因为被侵犯了人格权之后遭受到的一系列后续精神损害。在我们国家,公民的人格权是很重要的一项保护内容。因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针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这篇文章就主要讲解滥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因为被侵犯了人格权之后遭受到的一系列后续精神损害。在我们国家,公民的人格权是很重要的一项保护内容。因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针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这篇文章就主要讲解滥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滥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目标出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1、确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表现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其社会属性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

  2、确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均直接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

  3、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利通常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内含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同样属于非财产上损害。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1、请求权的专属性。

  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

  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

  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1、调整与抚慰功能

  首先,受害人在自己的非财产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无法确定其损害数额,此时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对其非财产性损失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有所救济和帮助。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的时候,对其进行适当金钱上的补偿,也比较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2、惩罚功能

  是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之一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民事责任一般以维护现有利益的特点,而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一般有刑法通过刑罚进行调整。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若能够在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的基础上对于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那么就必将寻求到惩罚违法行为人和救济权利受害人的最佳平衡点。

  3、替代补偿功能

  在受害人的心理、生理、精神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其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可以直观的计算出,并且也是难以估量的,而精神损害赔偿恰好可以通过金钱的补偿以替代承担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分享的关于滥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我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公民权利是我国法律规定中极其重要的。而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公民的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如果确定公民的人格权遭受损害,就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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