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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副实”一男子索赔5.5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8 12:29:35 人浏览

导读:

姓名权案改名遭拒少女状告公安局今年8月19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官司,原告是家住西安的少女王A,她因不满公安机关拒绝为其改名而将公安新城分局推上了被告席。秋月出生于1984年中秋节,当时家人给她起了好几个名字,在登记户口时则用了王A

  “姓名权”案

  改名遭拒少女状告公安局

  今年8月19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官司,原告是家住西安的少女王A,她因不满公安机关拒绝为其改名而将公安新城分局推上了被告席。

  秋月出生于1984年中秋节,当时家人给她起了好几个名字,在登记户口时则用了“王A”。然而10多年来,从上幼儿园开始到现在就读高中,秋月一直用“王B”这个名字,老师、同学和朋友也都只知道她叫“王B”。随着年龄的增长,户口本与实际使用的名字不符给小王带来了许多不方便,身份证也因此没去办理。为了避免更多的麻烦,小王请父亲代她向辖区派出所申请改名字。然而,申请交上去很长时间,派出所一直没有回音。小王的父亲多次去询问此事,派出所以小王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拒绝。无奈,小王一纸诉状将新城公安分局起诉到了新城区法院,在诉状中,小王称公安部门不给她改名字,实质上是侵犯了她的姓名权。

  这起特殊的“姓名权”官司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随着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新城分局开始积极调查此事,并很快批准了给小王改名字的要求。日前,小王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获批准。

  “名不副实”一男子索赔5.5万元

  无独有偶,西安市民“李C”近日也将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告到了法院。据他讲述,他曾用名“李D”,1978年,15岁的他在文艺路派出所的老户口卡上登记为“李C”(曾用名“李D”),从此,李C这个名字一直被他用于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到1985年,西安市换发新户口本并开始使用居民身份证。就是在这次,他的曾用名“李D”成了户口本的“主角”,“李C”不见了。为此他一直拒绝去领身份证,但这给他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由于没有身份证,他出差时会遇到疑问的目光,还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领工资、汇款也会遇到麻烦。10余年来,他多次与派出所交涉,但都未能得到解决。为了使“李C”成为自己的合法名字,今年8月,他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派出所侵犯他的姓名权长达17年之久,要求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恢复他的名字“李C”,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

  司法现状

  公民改名并不容易

  9月7日,记者以普通市民的身份去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户政科询问如何改姓名。该科一位女工作人员说,按照一般程序,改名要由当事人向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派出所核准后才可以修改姓名。根据这个回答,改名应该并不难。

  但现实生活中,真正能实现改名愿望的人却并不多。像“王A”和“李D”这样遭遇的人并不少。

  据新城分局宣传中心一位同志介绍,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对于改姓名一项解释得比较笼统。根据他们的实践经验,并不主张公民随意改变姓名;而确实需要改变姓名的,公安机关还是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请求。对记者提出的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改姓名、什么情况下不允许改姓名的疑问,他回答说生活中碰到的情况各不相同,没法一一细说。

  西安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管理科杨林英科长介绍,对改姓名的问题,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出于方便公民生活、学习、交往等的考虑,一般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提出改姓名申请的,公安机关酌情办理;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的,公安机关会进行严格控制。因为随着16周岁给公民办理身份证起,一个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一个身份证对应一个人,这有利于管理。16岁以上改名的,带来的问题就比较麻烦。

  但现实中,会出现有的人将姓名使用了数十年,突然觉得不好听,提出改名字的情况。也有人因为避讳,想重新换个名字,在这些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不会批准,怕助长申请者的迷信意识。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青少年犯罪了,父母可能担心会不会对孩子前途造成什么不良影响,提出改名字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也不批准。有的人在学校或者单位里觉得自己的姓名与别人重复了,由此带来了很多烦恼,就可以由学校、单位出具证明,公安机关认为理由充分就可以为申请人改姓名了。

  杨科长还告诉记者,姓名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符号,是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互相印证。有人也许觉得改个名字不至于很复杂,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此项工作却是相当谨慎的。自从存折、教育基金等实行实名制后,就要求公民更加珍惜自己的姓名。而姓名经过修改后,伴随而来的可能是一系列的工作,比如说当事人在银行存过款、正在进行股票交易,那么他就应该向相关部门提交新的证件来继续进行自己的经济活动,遇到特殊情况,还需要公安部门的说明材料。而有些犯罪以及纠纷,常常是因为姓名做了修改而产生。实践中,公安机关给申请改姓名的公民办理手续时,往往考虑得更多一些。

  相关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沿用至今

  现阶段,在公安部没有公布户籍改革新条例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沿用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而目前,西安市公安局也没有对更改姓名做具体的规定,所以各个地区在具体操作中不完全一样,从惯例来看,郊区可能宽松些,城区内相对严格些。[page]

  受法院安排审理“王A”一案的新城区法院行政庭崔法官告诉记者,“王A”一案因原告撤诉,案情无法深入了解。但他个人认为,如果公安机关有不改“王A”姓名的充分依据,那么经过法院审理,“王A”的姓名还是改不了,但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证据,就有可能承担败诉责任。

  除《户口登记条例》外,还有一些关于姓名方面的规定。例如2001年6月,公安部在对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1、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可否使用繁体、异体及冷僻字的问题。除依据《中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7条规定,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籍有关事项的通知》“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籍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规定处理。2、关于我国公民姓名字数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依《民法通则》,考虑到民族众多,姓氏复杂,风俗习惯各异等情形,户口登记机关不应也不便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3、关于少数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入户时要求使用中英文夹杂或全外文名登记户口的问题,依有关文件要求,须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若本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案件透视

  人们对人身权重视了

  “为了改个名字还要打官司,大不了不改就行了呗!”这是一些人的看法。事实上,姓名权作为人所享有的重要人身权利之一,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高再敏教授认为此案反映出两个问题,第一,公民是否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公民如何行使这种权利。法律规定公民有姓名权,而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是自由的。同时,公安机关立足户籍管理制度,对公民姓名权加以限制,只要限制合理,不违背法律、户籍制度的规定,就应该支持。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此项职责本身具有服务性,所以应该尽可能方便群众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如果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具体的规定证明公民改名危害了户籍管理制度,而是出于“惯例不允许”等托词来拒绝公民改名,那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

  权利核心

  命名权使用权改名权

  姓名作为人的社会符号,对个人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权有较全面的规定,姓名权和住宅权、通信权、肖像权一样都受法律保护。

  姓名权在法律上是指哪些内容呢?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车小岗律师认为,姓名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有:[page]

  (1)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如夫妻双方都可以各自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因结婚而加以改变;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即使父母一旦离婚,有识别能力的子女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姓氏。

  (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对自己姓名有进行使用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盗用或冒用。公民使用姓名也有一定的限制,在一定场合下有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如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文书上签名和在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情况下,应该使用正式姓名。

  还有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改名权”,即公民有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当公民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使用原来的姓名时,可以自主决定变更姓名,但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允许随意地、无限制地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如需变更,须按规定进行。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笔名、艺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变更则不受这个限制。根据这些规定,改名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户籍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户籍簿和身份证上做变更登记。

  记者了解到,据公安户政部门统计,最近这几年,公民提出的更名申请较以前多,几乎是所有更改户口本资料的项目中最多的一项,而申请的理由则是无奇不有。由于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栏只有一栏,公安部门提醒市民,在选择名字时应该更加谨慎,多次改名的申请可能不获批准。

  侵害责任

  姓名权受损害可获精神赔偿

  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侵犯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干涉他人姓名、名称的决定,强迫他人改变姓名的,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的,如要求他人放弃笔名或艺名等;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或名称的。如盗用他人姓名发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等;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或利用与他人相似或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姓名参与民事活动,以谋取私利,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违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姓名权受到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因为它带来的是精神损害,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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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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