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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有无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02:03:56 人浏览

导读: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有无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精神权益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获取的体现在人格、身体方面的精神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有无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精神权益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获取的体现在人格、身体方面的精神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严格使用“精神损害”这一概念,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是对精神损失的一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为人格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精神损害赔偿两类,对人格精神损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了基本规定但对于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 等费用”作了扩大化解释,对一些案件中的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失进行了一定补偿,但各地法院缺乏统一规定,在执行标准和数额上尚有较大差异。另外对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如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没有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死亡赔偿金。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制定了一些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对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0年元月十三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21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条 附有重大感情价值,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珍藏绝品、稀世宝物,遭受损害之后,以等价赔偿方式仍难以弥合所有权人心理创伤的,可由不法侵害人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 权利遭受侵害的公民本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不法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遭受精神损害的,也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 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举出精神损害事实成立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主张。

  第五条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程度,故意与过失、恶意与善意以及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

  (二)受害人的年龄、身份、经济状况、伤残后的生活能力、社会知名度等情况。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侵权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赔偿金额为1000-5000元。

  (二)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按伤残程予以划分。

  1、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2、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4、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5、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100000元。

  第七条 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足以弥合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不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八条 其他成文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或者已经包含了精神抚慰、抚恤性质的赔偿或补偿的,一般不再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侵权行为严重,加害人受到刑罚处罚的,不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条 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受诉法院应当与损害赔偿案件一并审理。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意见》下发后受理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可以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本《意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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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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