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名誉权侵权案例
导读:
想要知道2018年名誉权侵权案例?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名誉权侵权的有关知识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2018年名誉权侵权案例?具体有哪些条件,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一、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事实概要?
原告张某,网名红某某;被告俞某,网名华某某、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
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某的红某某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
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某某,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裁判要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折射出来的人的一举一动却是实实在在的。
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即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交流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
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主观上有侵犯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有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且红某某这一网名的真实身份已被他人所知,所以此时的交流已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的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现实性、针对性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某的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考虑到原告在被侵权后,也发表过侵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按:民法通则第120条,条款内容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条款内容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2018年名誉权侵权案例的有关知识做了整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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