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女主持状告媒体侵犯名誉权
导读:
因认为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B电视台、C报社等媒体的不实报道对自己造成名誉权损害,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文女士将这些媒体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对她名誉权的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文女士诉称,2006年4月1日,被告C报社《C报》,于其报“文娱-体育”版刊登了《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 央视主持人文女士跩什么》的报道,该报道中的相关内容与事实存在严重不符之处,不但严重违反了新闻报道应遵守“真实、客观”的行业原则和法律准则,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后,许多媒体也以采访、“转载”等形式迅速、大规模地将被告提供的“原始性新闻”予以公开报道或在此基础上编辑发表,向社会公众散布了上述虚假、侵权言论,致使不了解事实真相的媒体和受众对原告产生了重大误解,并由此引发了更为连续的、众多的、大规模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后果。
2006年4月1日,被告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东方娱乐》刊登了《网友曝文女士开车撞人后拒不赔偿 当事人拒绝回应》的报道。2006年4月1日,被告B电视台所有《青岛传媒网》刊登了《今日主角:文女士撞人不赔偿》的报道。在对侵权事实未加任何核实之下,在其所有的网站上刊登了有关原告“开车撞人”的不实报道,文章中对原告“开车撞人”、“拒不赔偿”、“破口大骂”、“拒绝回答”以及“认为其实就一个态度不好的问题”等情节进行了不实的报道和描述。文女士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和所发布的不实内容,正是为其他媒体更大规模侵害原告名誉权并导致侵权后果加剧的根源所在。被告的上述严重失实的报道和文章,致使许多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受众对原告产生了极大的误解、厌恶甚至是反感,许多网民也通过发表跟贴等形式加入了对原告的口诛笔伐和侮辱谩骂的行列,认为原告“让人痛心”,“素质太差”、“应遭到封杀”等等。原告的名誉、声望受到了严重的贬损,社会评价急剧下降,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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