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能否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现今处身于二十一世界的开放性观念的潮流中,未婚同居已不再是难以启齿,遮遮掩掩的事情了。但法律对于未婚同居女性的保护够吗?
案例详情:
今年23岁的陈小姐与其男友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三年多,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陈小姐还为其男友做过人流二次。前不久因小事与男友发生争吵,其男友提出分手。在无法挽回后,陈小姐向其男友提出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五万元,但其男友不同意给予任何赔偿。陈小姐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但法院不予受理。陈小姐问自己就这样白白付出却得不到任何赔偿是什么原因?
案例分析:
提起精神损害通常是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要么侵害的是财产权、要么是侵害生命、人身健康,或者是人格尊严的侵害。你的男友并没有侵害你生命、人身健康或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没有起诉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你认为曾为他做过一次宫外孕人流。这个是双方两性行为发生后以外造成的,并非他的故意,虽然给你造成了人身伤害,但是也非其本意,因此,我们认为你缺乏要求你男友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认定为非法同居。那么对于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非法同居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当然不会受理。同时我国《婚姻法》也并不支持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因此陈小姐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陈小姐因与其男友共同生活做过二次人流,其身体受理伤害,可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索取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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