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索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案情
2008年8月,张A与何A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何A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谩骂张A,并大打出手。2009年10月9日,何A又因小事殴打张A,忍无可忍的张A离家出走。同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4月8日,张A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何A对其实 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何A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何A辩称:他和张A已经协议离婚,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赔偿她的精神损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何A与张A在婚姻存续期间,何A对张A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邻居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何A的行为 导致婚姻解体,存在重大过错。尽管双方已协议离婚,但张A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A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 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 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因何A的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张A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张A在离婚时既未明 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判决,何A赔偿张A精神损失5000元。(上饶县 人民法院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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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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