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祭奠权”案:古稀兄妹争墓碑冠名权
导读:
父亲的墓碑上漏刻了妹妹的名字,哥哥被妹妹告上了法庭。
2月15日上午11时,新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事诉讼案。“祭奠权”涉及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但在法律上还存在空白,目前在我省尚属首例。因此,该案引发法律界颇多争议,其判决结果备受社会关注。
兄妹矛盾引发墓碑冠名权之争
贺某老人,现年69岁,家住新田县龙泉镇新华南路。娘家5兄妹,贺某排行老二,也是唯一的女儿。
采访中,贺某始终直呼贺B的名字,没有叫一声“哥哥”。她说,父亲贺A退休后,与长子贺B住在一起。因在父母的赡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兄妹俩素不和睦。2004年,父亲病逝。2009年清明,贺B给父亲立碑,碑上刻了贺B4兄弟及其家属所有人员的名字,唯独没刻贺某的名字。
贺某回忆,“事后找贺B理论,他不但不答应,还辱骂我。” “经社区调解,我们5兄妹在分配父亲的住房公积金时,每人拿出1600元给老大贺B重新立碑,贺B收下8000元后,答应于2011年清明前立碑。”贺某说,“可后来,他出尔反尔。”
贺某向记者出示当年协议:“清明前择日立碑,其他弟兄如无异议,请签字。”贺B与弟弟均签了字。
因为贺B不愿在碑上补上贺某的名字,今年1月,贺某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庭交锋抖出父告子“不孝”隐情
庭审中,贺某称,被告在其父墓碑上故意漏刻原告姓名的行为,剥夺了其作为女儿的身份,既是对死者的不孝不敬,也是对她的羞辱;其次,按照民间风俗,长辈去世后,子女及晚辈亲属按照长幼顺序在墓碑上篆刻姓名,若故意漏刻某人的姓名,表明死者及亲属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第三,原告承担了为父立碑的费用,被告承诺在2011年清明前后立碑,严重违约。
贺B辩称,贺某没出资为父立碑,贺某与弟弟们每人拿出的1600元钱并非立碑费用,父亲生前立下协议由其养老送终,所以父亲去世后,在财产分割上,这些钱是给予被告为父养老送终的补偿费;另外,按照当地的风俗,女子的名字是不能刻在碑上的。
对此,贺某当庭反驳,既然女子的名字不能上碑,你代养的孙女为何也刻在碑上?她还当庭拿出两份证据。一份是父亲贺A于2001年9月25日向法院递交的诉状,这份诉状中,贺A指斥长子贺B“一直没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取消贺B的财产继承权;另一份证据是贺A立的《协议书》,宣布取消长子贺B对房屋的继承权。
这对古稀兄妹手指对方,言辞激烈,庭审几乎失控。审判长邓辉希望双方调解,但双方都拒绝接受调解。法庭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当地风俗女子名字不上碑”
事后,记者采访了新田县朝阳社区主任唐金玉。唐金玉说:“贺某与哥哥的矛盾,主要是因为父母的赡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引发。其实,按当地风俗,女子的名字是不上碑的,墓碑上不给妹妹刻名字并无过错。”
当地多位老人都与唐金玉持同样观点。
专家观点
祭奠权
存法律空白引争议
新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朱建新认为,“祭奠权”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新型民事诉讼案例,目前在我省法院还是第一起受理的案例。
“祭奠权涉及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但具体该如何判决在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朱建新说,“我翻阅了所有的法律条文,觉得当事人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妇女权利保障法》、《民法通则》之规定中寻求维权依据。”朱建新的观点得到多数法律界人士的认同。[page]
但长沙某律师事务所陈靖华律师认为,既然祭奠权在法律上是空白,就应该尊重当地“女子不上碑”的习俗来裁决。采访中记者发现,持此观点的律师也为数不少。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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