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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0:00:05 人浏览

导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采取的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免责事由,即紧急避险,那么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怎样的?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采取的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免责事由,即紧急避险,那么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怎样的?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一、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紧急避让行为。

  紧急避险的对象就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包括一切危险,如: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动物侵害等等)。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过当的条件不同。

  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必选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紧急避险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一切危险。关于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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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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