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一些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去损害他人的利益。我们对于这样的行为称为不当得利。我们对于这种行为都是不赞成的,那么关于不当得利,法律有些什么样的规定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立法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大的差异。
不当得利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它们之间是不同的。
未生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民事行为无效、被获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构成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从中得到利益,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能从中得利,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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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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