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域名注册的不当得利纠纷
导读:
短信域名是利用短信方式为移动终端设备快捷访问无线互联网而建立的寻址方式,手机用户可以通过发短信的方式方便快捷地和企业进行信息互动或者通过WAP访问相关网站,被称为企业在移动互联网上的“商标”和“名片”。由于目前人们对于这一新兴事物的定义、操作、收费等尚不熟悉,由此而引发了一些纠纷。日前,徐汇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新类型案件。
2007年1月,谈先生以2万元向点石成金公司分别购买了2个短信域名,双方签订《短信实名服务合同》,合同上注明“赠送WAP一个”。2007年5月,谈先生与点石成金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价款为22500元的域名解析服务合同,今年4月,谈先生以点石成金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谈先生认为,被告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赠送解析域名服务,并以不解析域名无法保留为由收取短信解析费用22500元。根据2007年1月30日签订的合同,被告公司应当赠送解析域名服务,故被告的收费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被告辩称,双方第一份域名买卖合同,约定是赠送WAP网站,而不是原告诉称的赠送域名解析服务,短信实名是没有域名解析费的。由于赠送的WAP网站空间小,只有一个简单的界面,故2007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制作“51sou”短信实名的企业标准版WAP网站一个,同时购买200M的网络虚拟空间。在原告支付22500元合同价款后,被告依约制作了“51sou”短信实名企业标准版WAP网站,提供了200M网络虚拟空间供原告使用。现手机用户可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企业信息搜索。被告已按约履行了义务,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原、被告签订的2007年5月10日《短信实名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现被告依据该合同向原告收取相关费用并非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至于原告所称的争款项的性质为短信域名解析费用而在赠送的WAP中应包括该费用,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法院难以采信。而被告受领原告的给付是基于有效合同,现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款,欠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据此,判决驳回谭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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