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讲义之行政组织法概述
导读:
核心内容:行政组织法是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的重要考点,行政组织法的概念是什么呢?行政主体又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行政组织的概念
行政主体包括两个:第一个是行政机关,第二是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产生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独立行使行政权。
行政机构又称内部机构,行政机关中不对外行使职权的部分。只能够在内部行使职权,不可以和老百姓打交道。内部机构行使内部职权,不能行使外部职权。特殊情况例外,行政机构得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时候,变成了被授权组织,此时可以对外。
二、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标准有三个:名、权、责。
第一,以自己的名义,排除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行政权,不是民事权利。
第三,责任。影响公民权利义务,能够承担责任。行政权的行使必然会影响公民权,影响公民权必然需要承担责任。
行政法中的“官”有严格的三个标准,“民”称为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指向的对象。相对人包括三个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主体,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包括两种:一是行政机关,二是被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包括以下三种:
(1)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称为一级政府。
(2)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即一级政府中能对外行使职权的部分叫工作部门,不能对外行使职权的部分叫内部机构。国务院、省、市、县都有,乡政府例外。
(3)派出行政机关(行政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建国初期七级政权:国务院——大区——省——地区——县——区公所——乡。大区、区公所基本废掉,把地区落实了变为市政府。过去的村委会,现改名为居委会,过去的乡政府,现改名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即城市里的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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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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