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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取保候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18:25:44 人浏览

导读:

【导读】2012年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取保候审。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中考点众多,很多内容都需要记忆,但这一科的重点相对集中,所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特地为您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精彩推荐2012司考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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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第51、52、53、54、55、56、58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

  【法条内容】

  第5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条】公安部《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规则》第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

  【法条内容】

  第52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

  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53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四)保证人的条件

  第54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保证人的义务

  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法律|教育网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解释》第73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解读:保证人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循的法定义务

  第56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规则》第53条: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特别提示】六机关《规定》第23条的正确理解。

  六机关《规定》第23条:“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七)取保候审的期限

  第58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提示】根据《规则》55条、《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检法三家各自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特别提示《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条内容】

  第一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侯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侯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侯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解读】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

  【法条内容】

  第四条: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考点】保证金与保证人不能同时使用。

  第五条。保证金的起点1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考点】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第七条: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保证人对罚款决定,有权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机关应当在7日内答复。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申诉。

  【考点】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保证人被罚款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考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没收保证金的适用情形;被取保候审人涉嫌重新犯罪的,没收保证金的时间。

  考查重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纳与没收

  《规定》第21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考点】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适用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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