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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1 19:59:54 人浏览

导读: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刑法学中的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精彩链接:2012司法考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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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数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为了躲避不法侵害,不得已而(有意或无意)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4—10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时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动物侵袭通常属于危险的范畴,但是被人利用即具有不法侵害(工具)的性质,利用人则属于不法侵害,故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处理。

  4—11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甲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一时难以挣脱,虽然知道丙是不明真相、见义勇为的群众,仍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造成轻伤害。甲的行为: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象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本质上讲,正当防卫是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合法利益(防卫方)与不法利益(不法侵害方)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而紧急避险涉及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属于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所以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要严于正当防卫。这表现在,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换言之,“丢卒保车”是必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必要限度。这是由紧急避险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对双方基本上采取“一碗水端平”的态度。相反,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掌握,则明显向防卫方倾斜,在制止不法侵害需要的前提下,允许防卫方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方可能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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