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之合同转让
导读:
核心内容:合同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合同转让是怎样考查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债权让与
1、生效要件
①债权有效存在
②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承租权、劳动工资的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的债权债务、基于家庭身份或社会身份的、基于个人人身信任的、不作为的)
B 、依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③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让与协议
注意:债权转让的合同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只要约定转让协议就立即生效,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也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但是不得撤销,不通知债务人不得对抗债务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效力
①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只能对第三人(受让人)履行。
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对抗第三人。
③债务一经通知,即使让与协议没有发生效力或无效,但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仍然有效(但只限于债权人通知)注意:与第三人代为受领。
【合同法】第64条 【第三人代为受领】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务承担
1、承担合同订立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
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
生效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不同意的合同无效。
2、效力--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也随之转移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无因性--债务承担一旦成立,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瑕疵而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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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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