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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1 23:38:24 人浏览

导读:

安徽省司法厅公告根据司法部第67号公告,现就安徽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安徽省司法厅公告

根据司法部第67号公告,现就安徽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的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2007年安徽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并当即发放准考证的方式。

2.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

3. 安徽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2日至20日。报名人员在上述期间内到各市司法局司法考试报名点进行确认,现场经审核后领取准考证。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报名人员应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我省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6.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报名人员按规定提交的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并交纳报名费的,由报名地市司法局当场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学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9月17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9月20日至25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安徽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国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受理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居所地的市司法局报名点报名。须同时提交在我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三)考试地点

在我省报名的,在报名地司法局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七年六月一日

来源: 中国普法网-司法考试与干部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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