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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精典案例解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07:00:29 人浏览

导读:

1.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
1. 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

(1) 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 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 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 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 C法院的错误有:

① 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 C 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人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

③ 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解题思路

第(1)、(2)题均考管辖。涉及确定管辖权及划分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既考法律规定,又考法律原则。第(3)题考察审判,具体为二独立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度及合议庭在审理案件中的作用,出题脉落较为清晰,考生在找出考查的知识点,便能得出结论。

法理详解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场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诉48条》)第2条规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国的刑事管辖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管辖;一类为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刑诉48条》的规定明确划分了公、检、法的职能管辖范围,故本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2) 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①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②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④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作为律师考试,答出其中的要点即可。 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应与人民法院之间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类似。《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几个人民法院辖区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由B县公安局管辖更能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所以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①《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的首要前提。具体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处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这一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首先这一原则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排除了来自于社会的其他不正当干涉,保障了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权威性,保证了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其次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还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得以形成的根本前提,从而为准确惩罚犯罪,充分保障人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中,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由行政机关影响审判结果,破坏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一切判决或裁定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实行两审终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既可以及时审查和纠正下级法院的未生效的错误裁判,又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相统一;其次,既方便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又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结,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及时生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本案中,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意见,使二审实际上变成了一审,违背了两审审制,使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落空。

③法庭审判阶段最后应为评议和审判。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呈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合议庭诉讼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以及执行方法,或者免除刑罚作出判决。对于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关经济赔偿问题,一般也同时作出处理。《刑诉解释》第114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故合议庭在未经开庭审理,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使合议庭开庭审理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合议庭作为基本审判组织的作用。

2. 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将某妹介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个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要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报,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 请问:

(1) 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

(2) 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哪能,该如何去做?如不能,为什么?

(3) 本案应由哪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为什么?

答案:

(1) 本案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或利用职务的犯罪,属一般刑事案件,故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 (2) 本案经受理后应对刘林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但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刘林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其犯罪时即被发现,而且刘林欲持刀行凶,具有危险性,公安局应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3) 该案应由市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因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该案由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解题思路

第(1)题考管辖。具体而言,为职能管辖,本题关键应区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其职能管辖权属不同,前者是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者为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2)题考强制措施,本案哜林的行为符合先行拘留的条件,但考生应注意介绍案情之初关于刘林身份的介绍。律考试题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精神状态,身份等的介绍一般均在解题中有所体现,故考生只要不放过这一细节,便不难得出正确答案。 第(3)题考级别管辖。该题涉及刑法中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该罪不同于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3)题考级别管辖。该题涉及刑法中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该罪不同于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为不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理详解

(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巡机关报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本案为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2)《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进事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罪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条件作了修改,使之区别于逮捕。拘留是在情况紧急时采取的措施,无须也不太可能查清犯罪事实并判定能否判处不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另一方面,拘留的时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故本题对刘林应采取拘留而非逮捕的强制措施。

(3)《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这就是说,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的基层组织、数量多、分布广,离犯罪地近,最接近人民群众,把绝大多数的普通刑事案件划归他们管辖,既有利于秘要时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就地审判案件,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又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便于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 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 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 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 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 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 简答题

①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 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 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 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170条第3款规定的案件范围,以调解方式加以处理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效解决轻微的犯罪问题。

③ 正确。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之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④ 错误。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

① 本案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结,若适用简易程序,则人民法院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② 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解题思路

本题所涉为自诉案件,考题中判断题的第①、②、③题及简答题的第②题均围绕自诉出题,判断题第①题考自诉人,在被害人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其近亲属才能提起自诉,否则应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第②、③题考自诉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这是自诉与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简答题第②题考自诉中的反诉,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与本诉有关而可以合并审理。

判断题第④题考回避的程序,考生应注意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不是由审判员或审判长决定。简答题第①题考审理期限。。

法理详解

(1) 判断题

① 本案是自诉案件,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被害人的俣法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的丈夫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恐吓而无法起诉时或者被害人死亡时,方可提起自诉。本案被害人刘某主观上不愿提起诉讼,其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参加诉讼。

②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第170条第(三)项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属于170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可以适用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可以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调解可以在庭下亦可以当庭进行。

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有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本身并不导致案件当然撤销,但是,如果自行和解之后,自诉人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并经法院准许,则可以视为诉讼结束。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人撤回自诉予以认真审查,撤回自诉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④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法第31条同时规定,第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 简答题

① 本案为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自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公诉案件是比较小的,一般来讲,无须羁押被告人,案情简单明了,易于结案,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能抓紧审理,及时结案,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办案期限,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理一般都较之公诉案件为短。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时,应及时审结,防止久拖不办,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予盾激化。但若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并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诉讼。反诉的性质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因而不同于被告人的答辩。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这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是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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