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简报(七月份)
导读:
一、主要特点
(一)企业和单位自查隐患整改率提高
7月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四个《指导意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到7月末,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累计自查隐患136.9万条,已自改隐患118.3万条,整改率86.4%,比上月末提高2.5个百分点。其中自查重大隐患3.8万条,已自改重大隐患2.5万条,重大隐患整改率67.5%,比上月末提高6.2个百分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2.5万条,落实资金109.4亿元,落实责任2.4万条,限期整改2.1万条,制定应急预案1.3万条,采取监控措施1.9万条。其中:
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累计自查隐患99.3万条,已自改隐患85.4万条,整改率86.1%。其中自查重大隐患2.6万条,已自改重大隐患1.8万条,重大隐患整改率70.5%;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1.4万条,落实资金76.5亿元,落实责任1.3万条,限期整改1.2万条,制定应急预案6330条,采取监控措施8420条。
在工矿商贸企业中,煤矿自查隐患10.2万条,已自改隐患9.0万条,整改率87.8%。其中自查重大隐患4105条,已自改重大隐患2902条,重大隐患整改率70.7%;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自查隐患18.3万条,已自改隐患15.9万条,整改率86.7%,自查重大隐患3930条,已自改重大隐患2455条,重大隐患整改率62.5%;化工生产经营企业自查隐患15.9万条,已自改隐患14.7万条,整改率92.1%;自查重大隐患1990条,已自改重大隐患1669条,重大隐患整改率83.9%;烟花爆竹企业自查隐患3.1万条,已自改隐患2.6万条,整改率86.4;自查重大隐患1079条,已自改重大隐患906条,重大隐患整改率84.0%。
(二)现场监督监察次数增加
7月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监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6.7万次,其中监督监察高危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7.3万次。
1-7月份,各地区、各单位累计监督和监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60.3万次,同比增加36.3万次,增加29.3%。监督监察高危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61.3万次,同比增加8.4万次,增加15.8%。其中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13.1万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2.7万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21.1万次,同比分别增加1.1万次、4.7万次、3.2万次,分别增加8.5%、26.4%、17.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煤矿矿井2.2万矿次,监察计划完成率93.9%,同比增加6.9个百分点。其中重点监察5696矿次、专项监察6118矿次、定期监察6198矿次。
(三)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7月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8684次,责令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1873个,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377个。
1-7月份,各地区、各单位累计实施行政处罚3.9万次,同比增加7014次,增加21.6%;责令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10359万个,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2316个。其中,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3.2万次,同比增加6701次,增加26.8%;责令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8505个,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1854个。行政处罚次数同比增加的有: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四川、贵州、宁夏、新疆15个省(区、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施行政处罚7701次,同比增加313次,增加4.2%;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矿井1854个,提请关闭矿井462个。行政处罚次数同比增加的有: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西、新疆11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经济处罚力度加大
7月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经济处罚8554次,罚款10016万元。
1-7月份,各地区、各单位累计实施经济处罚26978次、罚款47482万元,罚款收缴率82.4%,同比增加5.1个百分点。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经济处罚21655万次、罚款22367万元,罚款收缴率82.0%,同比增加2.0个百分点。其中,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经济处罚4685次、罚款4479万元,罚款收缴率81.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经济处罚3666次、罚款4705万元,罚款收缴率75.6%;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经济处罚2570次、1024万元,罚款收缴率80.7%。经济处罚罚款收缴率同比增加的有: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西藏、甘肃、宁夏、新疆16个省(区、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施经济处罚5323次、罚款25115万元,罚款收缴率82.6%,同比增加4.9个百分点。经济处罚罚款收缴率同比增加的有: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13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问题和建议
(一)加大汛期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进入七月以来,我国一些地区遭受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造成威胁,发生了透水、坍塌、淹井等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要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监察,督促煤矿等工矿企业吸取教训,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企业周边地区存在的水害隐患,加强汛情预测预报和水文资料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再次检查落实防汛、防洪、防泥石流、防坍塌、防滑坡、防雷电等预案和措施,减少因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和损失,确保安全生产。
(二)继续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继续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和单位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隐患,进一步提高隐患整改率。对于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督导,及时补课。特别是那些事故风险较高、安全状况不稳定的企业,一定要认真排查。对于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要督促、检查、监督有关企业和单位认真落实治理计划,严防发生事故。
(三)抓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工作[page]
今年1-7月份,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按期结案率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事故按期结案率均低于去年同期,烟花爆竹事故结案率只有60.9%。要认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的时限要求,抓好事故结案工作,提高事故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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