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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诉讼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4 08:36:2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案例一】上海某公司与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订立销售合同,由上海某公司向信息公司销售产品,合同金额为25万元。约定交货时间为2002年11月18日,付款日期为2002年11月25日。合同订立后上海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信息公

  【案情简介】

  【案例一】上海某公司与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订立销售合同,由上海某公司向信息公司销售产品,合同金额为25万元。约定交货时间为2002年11月18日,付款日期为2002年11月25日。合同订立后上海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信息公司未支付货款。上海某公司业务人员遂多次或打电话催讨或上门催讨,平均每月至少催讨一次,但信息公司一直未付款。业务人员遂于2005年2月将本案移送法务起诉。但法务在审查证据时发现,我方虽然一直在催讨,但从没有采取书面催讨方式,故没有留下催讨证据,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一旦对方知晓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我方债权将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后本案通过业务和法务的共同努力,利用对方对诉讼时效知识的不了解,通过给对方贴息打折的方式,跟对方签署了还款协议,中断了诉讼时效,保障了我方债权。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商店订立销售合同,甲公司销售一批金属材料给乙商店,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约定交货日期为2002年3月1日,付款日期为2002年3月15日。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及时向乙商店交付了货物,乙商店收货后,对货物的数量及品质等均无异议。但约定付款日到期后,乙商店未支付货款。甲公司数次打电话催款,并于2002年9月1日、2003年12月2日先后2次派人前去乙商店当面催款,但乙商店以种种理由,始终未支付货款。于是,甲公司于2004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件时,乙商店对欠款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则辩称其在约定付款日到期后,曾数次向乙商店催款,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但乙商店对甲公司的催款事实予以否认,甲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乙商店催款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确凿证据,其提出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作出判决: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操作建议】

  上述案件本身都十分简单,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清楚,作为债务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其欠款事实也无异议。但一个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保障,另一个债权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依法驳回。这里涉及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

  1、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在物品损毁或丢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国际贸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如果起诉,其诉讼请求不再被法院保护。

  法律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因下列事由中断: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权利人出具了还款计划,诉讼时效从新的还款计划确定的最后还款日期起重新起算二年。(此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中止事由不能由当事人自己制造,因此本文下面的内容不涉及。)

  上述案例二中,原本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甲公司的催款行为),但由于甲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最终败诉。甲公司的这种情形,其实在许多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许多企业因为不了解诉讼时效制度,或者虽了解一点但不知如何应对,而导致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2、如何防止诉讼时效过期呢?

  (1)、发现自己的权利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应立即起诉(有仲裁协议的应申请仲裁)。

  (2)、如因种种原因不想立即起诉,则应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具体做法有:

  A与义务人订立新的履行义务协议(或制作相关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B由义务人出具新的履行义务计划;

  C保留义务人发来的承诺履行义务的信函、传真等;

  D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义务人履行部分义务的,保留有关证据;(义务人的行为实际上表明其同意履行义务,因此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E 向义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并要求其签收;

  F 如义务人拒绝签收催款函,则向其发特快专递信件、电报、挂号信等,并保留相关证据(应表明提出要求的内容);

  G向义务人发出律师函,并保存好邮寄凭证和律师函内容的复印件;

  H 由公证部门证明催款的事实;

  I如义务人就其义务问题发来信函、传真等,即使无答应履行义务内容,但如其内容中能表明权利人主张权利内容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权利人向义务人发传真要求对方偿还债务――向外发送的传真因为容易伪造一般不能作为证据,对方回传真称“贵司X月X日发来之传真收悉,我方对贵司所述的债务存在异议,因此不同意给付。”对方回复的传真即能表明权利人曾主张权利。)

  3、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尽快争取以下方式弥补:

  (1)由义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对义务重新进行确认;

  (2达成履行义务的新协议。 此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义务人对诉讼时效制度是否了解,如其不了解,则可能做到;如其了解诉讼时效制度且不愿履行义务,则很可能做不到。

  (3)仅仅要求对方承诺尽快还款,而没有要求对方承诺具体哪天之前还款,这样既减轻了对方压力又降低了对方的警惕性,还能中断诉讼时效,实践中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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