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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帐追收系列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4 14:34:16 人浏览

导读:

债权方(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债务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第三方(以下简称我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一、案件起因甲方与乙方于1998年开始建立购销配送业务,乙方作为钢材分销商从甲方处购货并配送给客户。甲乙

  债权方(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债务方(以下简称“乙方”):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

  第三方(以下简称“我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

  一、 案件起因

  甲方与乙方于1998年开始建立购销配送业务,乙方作为钢材分销商从甲方处购货并配送给客户。甲乙双方在业务开展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约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乙方客户是一些知名外资企业,在付款上能按时进行结算。因此,在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赊销政策,业务维持了约2年。

  2001年7月,乙方由于自身问题开始拖欠甲方货款,累计达100余万。经过甲方多次催讨,截止至2002年3月,乙方仅支付货款三十余万,仍然拖欠货款65万元,并已超过还款期限6个月以上。鉴于这种情况,甲方认为继续开展业务会加大风险,因此停止对乙方供货,并要求乙方于2002年4月10日付清欠款。乙方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支付,在约定时间内仍未按时还款。

  为了避免乙方藏匿、转移资产,造成更大损失,甲方在2002年5月委托我司对乙方进行了资信评估。甲方对乙方资产进行综合了解后,继续自行开展欠款催收。2002年8月和11月,甲乙双方先后两次签订还款协议书,经协商通过现金偿还和物资(专用车辆、钢材等)抵债方式分两次结清部分欠款。直至2003年2月底,乙方现金支付款仍有17万元未付。在甲方多次催收无果又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下,于2003年4月委托我司为其追收债款。

  二、 案件分析

  我司首先对该案件展开前期调查。虽然我司2002年曾对乙方做过资信调查,但时间上已过去一年,客户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我司结合原有资料、甲方提供信息以及其它侧面渠道重新对乙方在偿还该笔欠款的可行性上进行了解和细致分析。调查中了解到:

  1、 乙方的办公地址处还有另外一家企业——A公司,且乙方办公场所处只有A公司的标识。通过工商部门和其它渠道得知,乙方和A公司是同一经营者经营,在经营范围上有所不同;

  2、 乙方目前经营状况开展正常,属于中等水平。工商部门核准经营期限截止至2006年,仍在有效经营期内。乙方仍然具备偿还欠款的能力;

  3、 乙方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一切民事法律责任。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任何疑义。但甲方始终主张通过非诉方式解决该笔欠款;

  4、 通过甲方了解到,甲方内部可能有工作人员与乙方关系密切,能够及时获得甲方信息,使得乙方在还款上持消极态度。

  对此,我司初步认为:

  (1) 乙方经营者同时经营A公司,极有可能转移资产,造成欠款的追收困难;

  (2) 乙方虽然经营状况一般,但还是有相应还款能力。该笔欠款的主要原因应为乙方主观恶意拖欠;

  (3) 开展催收欠款的同时,甲方应从内部给予积极配合,对相关人员进行权力制约和适时监控;

  (4) 甲方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仍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其债权。

  综合以上分析,乙方主观恶意拖欠是主要问题,使欠款回收有较大难度,但凭借我司开展欠款催收的经验,我司认为仍然能够受理该案件。

  三、 案件调查与实施

  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该笔欠款,同时维护甲方后期可能存在的业务关系,我司通过电话催收结合实地调查的方式与乙方进行了实质性接触。

  通过与乙方的接触,证实了我司的最初判断。乙方主观故意拖欠意识非常强烈,催收过程中乙方不否认该笔欠款,但始终以资金困难,经营不善等种种理由回避欠款支付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司先后从乙方所在工商部门、办公场所等环节入手,通过正面和侧面渠道了解到:

  (1) 乙方目前业务仍继续开展,客户群相对稳定,长期客户有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等;

  (2) A公司主要从事头盔、帽子内的塑料海绵、泡沫板的生产,并正常开展经营;

  (3) 乙方和A公司实际上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经营模式,相同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哪个公司名称将根据业务的具体需要操作。随意性相对较大;

  (4) 上述两家公司法人都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并正常申报年检。

  我司根据以上信息对乙方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反驳,并明确告知乙方拖欠欠款给企业在声誉上带来的影响,以及如果后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乙方将面临的被动局面。经过阶段性工作开展,乙方态度开始由最初的消极抵触状态转变为接受并同意实际性操作的积极态度。

  与此同时,我司积极与甲方沟通,对可能与乙方有密切关联关系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防范,对其工作权限进行相应制约。

  虽然乙方从态度上进行了一定转变,但仍然提出资金方面确实紧张,无法一次性还清。经过我司了解,乙方资金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为缓解乙方确实有资金紧张情形,以及一味坚持全额还款会导致再次陷入僵局的情况,我司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制定了分期付款方案:

  (1)乙方将所欠17万余款分5、6、7三个月偿付,;

  (2)5月支付7万元、6月5万元、7月支付5万元;

  (3)每月30日前汇入甲方帐户。

  由于在此之前,甲、乙双方分别签署过两份还款协议,但都未能严格执行,并且该笔欠款仍在诉讼时效之内。因此,我司为表示给予乙方充分信任,没有要求另行签署还款协议。

  四、 结案

  在我司严格监督下,乙方虽因资金问题付款仍然出现了变化,但最终还是提前支付完剩余欠款。实际支付时间是2003年5月30日(付款7万元)、6月9日(3万元)、7月4日(4万元)、7月21日(3万元)。

  本案历时4个月,最终圆满终结这起长达2年的债务纠纷。我司在完成此案后,用书面结案的方式将〈商帐追收报告书〉提交甲方。

  五、 评述:

  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的经验是:

  1) 在案件受理前期,对于案件相关各方面情况的充分了解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准确把握债务方行为和心理,有着非常重要的因素。在此案中,我司受理后,通过发挥自身专业调查优势,了解了债务方经营尚可的情况,了解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经营模式,对于分析其乙方拖欠行为的准确性有很大帮助。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其重要客户,对于给予其充分的压力,促使其考虑未来经营和与其他客户合作因素,而改变最初恶意拖欠的思路,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page]

  2) 作为委托方的代理人,第三方中介公司应尽最大可能维护委托方的切身利益。通过专业、有效的催收保持债权债务双方的关系,所以第三方中介公司的任何行为均应在委托方认可的情况下实施,这一点与一些非正常途径催收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不愿因催收的合法性而陷入法律纠纷的大量客户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3) 通过该案件催收的整个过程,我司充分展示了信用管理方面的专业水平,能为客户提供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的应收帐款风险管理服务。在此案中,2002年的资信调查已对客户的自行追收起到一定协助作用,而2003年案件追收过程中的调查,也对案件最后的圆满解决,有很重要的意义。

  4) 专业的催收人员具备优秀的素质,熟悉商务、法律知识以及娴熟的商业催收和商业谈判技巧。通过对案情的分析,以及在案件阶段性进展中,他们能够立即切中要害,从而大大提高欠款收回的成功率。在本案中,催收人员对于客户经营情况的分析,以及对于法律震慑的理解,对于债务方最终的态度转变,均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此外,从此案中,也给我们的客户一个启示:即在很多商业催收案件中,部分客户内部人员会因种种因素,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而因这部分的因素所造成的逾期案件,也往往是第三方中介公司很难解决的。在此案中,委托方后期的明智之举,对于本案的圆满解决,也是有很积极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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