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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如何追讨工程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05:40: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建设工程数量急增,但由于我国的立法框架对工程款问题的调控比较薄弱,以及社会诚信体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建设单位以各种手段拖欠工程...

  核心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建设工程数量急增,但由于我国的立法框架对工程款问题的调控比较薄弱,以及社会诚信体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建设单位以各种手段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但加重了施工单位的负担,也极大的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此,律海扬帆团队律师建议施工单位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讨工程款。

  1.诉讼(仲裁)+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应核实涉案项目竣工日期(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以便于考量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施工单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还应考虑涉案项目已向消费者销售。如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施工单位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施工单位提起诉讼的,应承担以下成本:

  (1)时间成本

  一审:六个月

  二审:三个月

  经批准,可延长审限。

  (2)诉讼成本

  诉讼标的暂按500万元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46800.00元,败诉方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有费用,上诉方预交。

  2.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施工单位可通过诉讼途径,并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实现债权。

  债权实现时间预估:

  (1)时间成本

  一审:六个月

  二审:三个月

  经批准,可延长审限。

  (2)诉讼成本

  诉讼标的暂按500万元计算

  a)一审案件受理费:同上。

  b)财产保全费:或有费用,5000元,败诉方承担。

  c)提供被告财产信息及等额担保财产。施工单位如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被告银行开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其他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具体缴纳比例由各法院、承办法官根据案情酌定。

  d)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有费用,上诉方预交。

  e)强制执行申请费,申请人无须预付,债务人承担。

  该途径耗时长,且施工单位预支费用相对较高。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施工单位胜诉的概率较高。但是关键在于胜诉之后的执行问题,如果执行效果不好,胜诉结果无法实现。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如施工单位与发包人达成还款协议,建议双方申请公证处公证,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应提供以下文件:

  1)还款协议书;

  2)申请人双方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双方股东会关于保证金还款的决议;

  4)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公证费用: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

  强制执行费用:施工单位无须预交。

  此种途径,耗时短,且施工单位预支费用较低,但需要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友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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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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