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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 中国企业在美完胜知识产权大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8:27:53 人浏览

导读:

近日,美国Delaware地区法院JudgeJosephJ.Farnan,Jr。裁定终止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味之素公司)诉中国企业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以下合称大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的审理,本案以大成公司胜诉而告终。这是味之素与大成在美国市场上

  近日,美国Delaware地区法院Judge Joseph J. Farnan,Jr。裁定终止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味之素公司”)诉中国企业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以下合称“大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的审理,本案以大成公司胜诉而告终。这是味之素与大成在美国市场上专利大战的最后结局。

  早在2006年,味之素就在美国市场上抢先发难,接连提起了美国337调查,并在Delaware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专利诉讼,掀起了其与大成在美国市场的专利大战。大成公司经过漫长的初裁、终裁及上诉程序后,终于在今年早些时候迎来了实质性胜诉的结果。而今,美国337调查的关联诉讼又胜利结案。

  该案的独特意义在于,本案不仅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美国知识产权大战中取得胜利的样本,也是中国律师代理中国企业在美国知识产权大战取得初裁、终裁、上诉和关联诉讼全部实质性胜诉的第一案。

  打破垄断遭起诉

  曾经的中国赖氨酸市场并无中国企业的份额,直至大成公司涉足赖氨酸产品的生产开发成功,才打破了美国和日本公司的长期垄断。不仅如此,90%以上的赖氨酸市场供应本依靠进口的中国,在实现赖氨酸产品价格下降40%的同时,终于也有自己的赖氨酸产品能够出口到国外去。大成公司2007年对美出口赖氨酸产品约900万美元,占其全年营业额的1%,可谓是前景可观。

  然而,2006年4月25日,大成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称大成公司违反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侵犯了味之素公司有关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禁止大成公司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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