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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7:39:22 人浏览

导读: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缴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1)布图设计登记费;(2)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缴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1)布图设计登记费;(2)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请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3)复审请求费;(4)非自愿许可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述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 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汇单上至少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值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布图设计登记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请求,但是该请求应当自缴费日起1年内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2个月内缴纳布图设计登记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或者复审的,应当在条例及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非自愿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依据指引: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见本书第718页)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第三十四条、应缴纳的费用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二)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请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复审请求费:
(四)非自愿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清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数额,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缴营手缝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家知识产 权局的汇单上至少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氐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罔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目。多缴、重瓠错缴布图设计登记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请求,但是该请求应当自缴费日起1年内提出。
第三十六条 (见本书第718贡’)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4月15日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7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age]
一、你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等的收费标准为:
(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加00元。
(二)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
(三)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四)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五)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目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
(六)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靖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
(七)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二、你局应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布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8号)》Tag : 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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