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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资料的证明作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4:21:05 人浏览

导读:

1.录像资料可以使未曾亲历某一事件发生的人了解事件的过程和事件中有关客体的状态。采用录像无法记录的资料既可以反映物体在某一瞬间的状态,也可以反映事件发生的连续的过程;可以使人们直观地感受到并证明被记录事件的存在及特定的人或物与事件的联系。实
1.录像资料可以使未曾亲历某一事件发生的人了解事件的过程和事件中有关客体的状态。采用录像无法记录的资料既可以反映物体在某一瞬间的状态,也可以反映事件发生的连续的过程;可以使人们直观地感受到并证明被记录事件的存在及特定的人或物与事件的联系。实际中用作证据的录像资料可以是为证明某一事实的目的而有意识记录的,如在公共场合安装的安全防范装置记录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在记录其他内容时无意地录下的有证明意义的内容,如记录庆典活动时恰好摄入有关事故发生的过程。
2.利用录像资料可以证明人们无法直接观察到的事实的存在。人用肉眼观察事物时,受肉身条件所限,对许多现象不能发现识别。借助适当设备并采用录像方法可以将有关的现象记录下来。经过必要的处理并采用相应的设备再现,使人们能够识别。如对高速运动的物体,人的肉眼就不能分辨运动的细节,利用高速摄影机或摄像机记录事件发生过程,事后放像时降低放像的速度,就可以识别物体运动的细节。又如在黑暗的环境中,人用肉眼难以观察到物体的形状,采用红外夜视器材观察并用摄像的方法将发现的情况记录下来,事后用放像设备将记录的信息转化为人用肉眼可以感知的图像显示出来,成为证明相关事实存在的证据。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9年1月18日)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00年5月25日)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进行搜查的人员,应当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文明执法,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其放置地点应 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第一百八十六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④《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1.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2.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 ①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
③人民检察院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page]
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料证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查。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
⑤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制作成笔录附卷。
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栽入视听资料中。视听技术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
⑥检察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务的。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必须向执行任务所在地的检察院通报情况。需要所在地检察院配合的,所在地检察院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如果原件不便取得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或者保存时,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提供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11月8日)
11.强化证据意识,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既要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又要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侦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对大案要案的讯问、询问、搜查等侦查活动,可同步录音、录像、照相,用视听手段固定、保全证据。要依法积极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Tag : 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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