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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提出的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4:20:11 人浏览

导读:

新的证据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提出,其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上海讨债公司对法官裁判的基础造成动摇,法官必须根据新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评定,对裁判结果进行更改。于是由于新证据的提出,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法院发回重审或

新的证据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提出,其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上海讨债公司对法官裁判的基础造成动摇,法官必须根据新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评定,对裁判结果进行更改。于是由于新证据的提出,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这虽是追求“客观真实”和适应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结果,但在对重审或改判案件性质的认定上,新的证据应是主要考虑原因,所以原审裁判不可认定为错判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新的证据的提出,最需考虑的除了重审案件的性质,就是对于再次投入的司法资源和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因其自身原因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出证据,而因其新证据的提出导致重审或改判的,对于提出新证据的当事人应在诉讼费用上的负担有所加重。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向提出新证据的一方要求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以及直接损失的负担。同时诉讼费用制度本身应具有鼓励诚实诉讼,抑制滥诉的杠杆功能。因此对于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案件重审或改判的,应加大该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风险,以此强调举证期限内的责任,维护司法严肃性和稳定性。但需强调的是,若因在一审中拒绝对当事人申请的证据进行调查,而二审认为应予调查产生的新证据,不应适用诉讼负担加重。

依据指引:
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8月26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三十八、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三十九、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 年9月25日)
117。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应当说明一审未能举证的理由:
当事人提出一审没有正当理由未提交的新证据致使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视具体情形处理:二审改判的,一般不因新证据的提供而改变一审确定的诉讼费用的负担;提供新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负担二审诉讼费用,由法院视具体情况确定。二审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要求提出新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法院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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