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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 偷税罪的定罪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1 16:22:22 人浏览

导读:

偷税罪的定罪标准1.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偷税行为且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可以偷税罪定罪处罚: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l颧在l万元以上的。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1)此种情形对偷税的数额和其占应纳税额的比例都有限制。
偷税罪的定罪标准1.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偷税行 为且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可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 l颧在l万元以上的。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此种情形对偷税的数额和其占应纳税额 的比例都有限制。具体讲,偷税数额达到1万元 ,是构成偷税罪的最起码的要求,同时偷税数额还 必须占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数额和比例任何 l个要求未达到,均不能构成偷税罪。 (2)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一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偷税数额应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偷税罪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  2.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此种情形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其一,行为人至少有三次偷税行为,这是前提;其二,三次偷税均不符合前述数额加比例的要求,且前两次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其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三次偷税的时间跨度应在两年之内,而且第三次偷税的数额要在1万元以。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倍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1月51日)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遗、变追、聪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蚋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荻、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蚋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匮、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追、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蚋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中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中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蚋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蚋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吼黄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蚋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颠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蚋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蚋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备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颇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l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偷税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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