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签名 > 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 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公用事业文书除外

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公用事业文书除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18:39:04 人浏览

导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原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如果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的”文书除外。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将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全部排除在外,排除范围过宽,不利于公用事业信息化的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研究认为,上述规定的排除范围宜限于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据此,这一部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为推动公用事业信息化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

  这部法律还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也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