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证据 > 宋柳平: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电子证据问题

宋柳平: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电子证据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0 04:58:02 人浏览

导读:

腾讯科技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网络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讨会3月17日在深圳举行。此次研讨会主要关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即虚拟财产能否成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网络犯罪的案件管辖、网络游戏中私服、外挂

腾讯科技讯 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网络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讨会3月17日在深圳举行。此次研讨会主要关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即虚拟财产能否成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网络犯罪的案件管辖、网络游戏中“私服”、“外挂”行为的定性等问题。腾讯科技全程直播。


宋柳平: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电子证据问题

宋柳平:谢谢!刚才几位专家对电子证据方面做了介绍,我现在从企业实践的角度谈谈对电子证据的一些看法,实际上这几年我们碰到所有的案件百分之百都涉及到电子证据问题,不光是知识产权案件,当然,知识产权案件更加突出电子证据的问题。电子证据包括我们所说的电子数据、电子文件(文档)以及包括通信的电子邮件。实际上所有现代企业运营当中,这些东西是核心内容,不光是知识产权案件,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在电子证据方面,因为它有很多特点,跟别的证据所不同的特点就是它的技术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保存方式的特殊性、容易传递、销毁以及删除的方便和便利性和信息量的海量性,我们认为电子证据的认定实际上是在现代的刑事案件,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核心问题。这是第一个看法。

第二个看法,刚才介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对电子证据做了一些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包括与法律规定相衔接的整个环境,实际上有一个系统性的缺失问题,我们理解在执勤、对证据的认定、举证的责任、立案的标准等方面,实际上是系统的缺失,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所有查处案件当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获取证据的问题,刚才讲了搜查和调取,往往嫌疑人和侵权人通常采用一个方法是把证据销毁、转移或者破坏,实际上现行的法律规定,比如对文件的恢复稳定问题等实际上都是比较尴尬的。我们认为它不足以震慑犯罪、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我们遇到一个案子,用计算机硬盘窃取了我们一个投资十多亿的项目,实际上最后的成果就是一张光盘。在看嫌疑人的硬盘的时候,实际上用多层覆盖,先把文件删除,然后再覆盖电影,然后销毁证据,当然,还留下一些销毁不干净的数据,对这些行为我们是无能为力的,刚才另外一位发言人讲到关于公诉和自诉的问题,现有的规定是不可能自诉的,为什么?因为你拿不到证据,还有侵权证据的举证规则问题,比如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实际要权利人的技术文件跟侵权人的侵权产品的比对,权利人没有可能通过正常的、合法的渠道获得侵权人的技术文件,如果你获得了,实际上也是采取非正常手段。现行的证据规则实际上自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另外,证据的跨国取证,我们遇到一些案子涉及到跨国的范围,也可能嫌疑人远程控制、销毁证据等等,这些问题实际上在现行的书证和视听资料,我认为按哪一类的框架操作都会产生系统性问题,包括刚才讲的,对于执行问题、认定问题。另外还有公证,比如广东省公证机构不作电子邮件的公证。第四点,参照国际的做法,我们最近在美国有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美国法院执行时候,实际上没有过多拘泥于很多形式和程序,唯一的目的就是最彻底的搞清楚事实的真相,而一切能搞清楚事实真相的方法都作为采信的方法,包括电子邮件的问题,实际上他们是换范围的搜索社区,美国这种案件的程序追究的结果都摊在阳光下来检验,我们觉得这种方法对震慑犯罪的作用还是很大的。我们呼吁今后对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的问题,实际上后面很多内容需要研究,包括电子签名的效率问题,包括电子印章的推行问题和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以及整个法律相配套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手段,运营商或者服务提供商的配合和协作。因为很多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证据蔑视问题,在电子证据这块是最突出的,对销毁证据的认定问题,美国法院任何人不敢轻易动证据,删除或动证据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比较比他提供证据认定侵权是更严重的。我们请的美国律师说千万不要去删除任何东西或者有意的隐瞒、不提供,这样对权利人是保护,对犯罪是很强的震慑。我就简单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