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导读:
核心内容:要收到监视居住的一个决定书才能得到相应的一个安排,那么在监视居住的这个决定书是如何获取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时使用。
二、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本文书时应告知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送达本文书第三联时,应告知执行机关在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会见其他人员之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三、对犯罪嫌疑人由拘留或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的,除制作本文书外,还应同时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后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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