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执行程序 > 执行和解的条件及效力

执行和解的条件及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02:03:0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或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执行和解的条件和效力问题。

  核心内容:执行和解 ,是指在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或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执行和解的条件和效力问题。

  (二)执行和解的条件

  在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3).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4).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其中一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选定代表人进行和解,须经全体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三)执行和解的效力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是撤销原来的法律文书 。这种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 ,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并未因此而消灭。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得到实现。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或者翻悔的 ,对方当事人仍可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于和解协议履行了一部分的,一方当事人翻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作为和解协议未履行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