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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执行财产的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01:50:5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如何执行已被执行的财产?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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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回转有原物回转原物,无原物(已灭失)折价赔偿,对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不属于被申请执行回转人,要保护其利益。但实践中往往遇到这种情况,即原物已经灭失,而且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折价赔偿。这时执行回转就不太可能,当事人损失的利益就无法得到补偿,那么当事人损失的利益可否要求国家予以赔偿呢?笔者认为这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①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生效的判决否定。因先予执行是一种临时应急决定,并非法院的最终决定,所以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被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此种情况下作出原判决的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但又被制作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机关的法律文书的具体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故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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