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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前证据保存机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8 05:55:5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但这种保全措施只能在诉讼程序被启动之后采取,在诉讼程序启动以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不得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核心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但这种保全措施只能在诉讼程序被启动之后采取,在诉讼程序启动以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不得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往往急需采取证据保全,倒不一定要采取财产保全。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加以规定。从现行法的解释来看,由于有的证据也是财产,或者属于财产的概念范畴,因而允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包含对具有财产属性的证据的诉前保全的内容。人证不属于财产的范围,因而,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法解释无论如何都不包括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人证的保全。虽然对具有财产属性的证据可以进行诉前保全能够从现行法上找到逻辑上的根据,但毕竟比较勉强,因而不能取代立法对它加以明文规定的必要性。好在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局部的领域解决了这个问题。

  2002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这就明确规定在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诉前证据保全的制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主要是对物证的保全,同时还包括对视听资料、书证的概念实物证据的保全。法院保全证据还可以采取勘验的方法,采用勘验的方法所保全的证据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可以在诉前形成。同时对涉及专门技术性问题的事实,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还可以通过鉴定来保全证据。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如果发生突变情况,或者发生因时间的流逝将使证人无法清晰作证的情况,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证人证词或当事人陈述进行笔录保全。总之,在任何种类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当然,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法院要进行必要性审查;只有在情况紧急时,诉前证据保全才是被允许的。如果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法院则应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段里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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