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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10:15: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界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确定?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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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根据旧规定及司法实践,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割裂了分期债务与整体债务的关联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新规定对此做出了补充,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本条的理解应注意两点:①本条是对给付分期履行债务中的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而非对给付全部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②本条适用的情形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

  不当得利之债及无因管理之债的诉讼时效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开始计算,起算时间为最后一个条件满足当日:①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②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开始计算,起算时间为最后一个条件满足当日:①无因管理行为结束;②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开始计算,起算时间为最后一个条件满足当日:①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②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

  何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本人、管理人?新规定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最低标准应是对方当事人、本人、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所以,权利人的起诉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仅仅是对方当事人、本人、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的起诉还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那么权利人可以适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获得时间去调查当事人、本人、管理人的其他信息,为以后的起诉做准备。如果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准定的过高,则会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无限期推迟,使社会交易秩序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同时也加重了义务人举证证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责任。因此,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最低标准定为对方当事人、本人、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既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不会损害义务人的利益,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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