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缓、减或免交
导读:
案情:
赵保梅。女,67岁,住于嘉定区某村。1995年起,老人因病住进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老人患有早期子宫瘤,可住院的三个月,该医院主治医师却一直以老人患有严重的尿毒症而进行治疗。老人一共花去三万多元医药费和住院护理费。这些钱都是老人的子女从亲属处借来的。后老人转入市区一家医院检查后方查出真正的病因。这时老人已无钱继续接受治疗了。老人委托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作出相应的赔偿。老人因无力支付近千元的诉讼费,于是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减交部分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该案诉讼费用减半交的决定,使得该案的审理得以正常进行。 评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该条规定是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又是程序法对老年人所规定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
首先,为老年人设立诉讼费用的缓、减或免交制度是我国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所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总体而言,老年人的收入较低,由于家庭养老的不足以及社会养老水平的限制,一部分老年人的生活特别困难,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确实无力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要求他们一定按时足额交纳法定的诉讼费用,就意味着从诉讼程序上剥夺了老年人应该通过诉讼而获得的保护和各种合法权益。因此,设立该项制度是老年人权益社会保障的任务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必须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这条规定,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含于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整体之中。该项制度是我国诉讼法所必须的。这是因为,程序法的最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诉讼中,部分诉讼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法立即或按时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程序法为了不致因该种事实而排除特定当事人参加诉讼所引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特别设立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诉讼正义。
诉讼费用的缓交不等于不交诉讼费用,而是从时间上推迟诉讼当事人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制度。这主要考虑到诉讼当事人经济上的一时困难。诉讼费用的减交是减少法律规定的适用一般诉讼当事人应交纳的诉讼费用的数额的一项诉讼收费制度。诉讼费用的免交则是指免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的一项诉讼制度。
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或口头的申请,并且说明具体的事实理由,即说明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具体请求后,经过审查,依照当事人的具体经济状况决定是否对当事人适用诉讼费用的缓、减或免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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