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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8 14:53:26 人浏览

导读:

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婚姻亦是家庭的纽带,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裂变已经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中重要原因之一。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

  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婚姻亦是家庭的纽带,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裂变已经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中重要原因之一。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修正案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一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但如何行使探望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其作为“案源”引发的,诸如人身损害赔偿、抚育费纠纷及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却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该类纠纷不仅涉及父母本人而且往往牵扯到整个家庭及亲朋好友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实探望未成年子女在新《婚姻法》确认探望权之前在离婚夫妻间就实际存在,并且也有纠纷,但是因没有法律依据,并未造成诉讼。现代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已发生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家庭模式正受到冲击,从而诱发的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加上民主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子女的探望权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也是当今社会强调人权,重在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念下应运而生的必须由法律确定下来的一项权利。

  一、关于探望权的由来和法理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为与对在押囚犯的探视制度和对在医院就医患者探视相区别,故而叫做探望权。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我们知道,人格利益不是对人的身体的利益,而是对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及精神自由等方面享有的利益。人格利益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探望人与被探望人利用其自身的权利和资格通过探望权行使这一精神活动获取人格和精神利益,探望权的实现是探望人与被探望人面对面的情感交流的过程,满足探望人抚养、教育、保护、照顾子女的感情需要,加深与子女的感情,子女从中继续享受到父母双方给予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这是双方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这种亲子感情的幸福圆满是其固有的人格利益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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