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文书 > 解读最新民事诉讼文书制作规范

解读最新民事诉讼文书制作规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00:40:2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在过去的近一个月时间里,笔者严格依照该《规范》制作了几份裁判文书,发现新颁布的文书制作规则,有很...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在过去的近一个月时间里,笔者严格依照该《规范》制作了几份裁判文书,发现新颁布的文书制作规则,有很多地方颠覆了我院以往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理念,从文书制作的格式到文书内容的撰写均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现将自己制作文书的心得,结合《规范》中关于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管窥成文,供各位同仁一哂。

  一、文书格式方面的变化

  1、版面---《规范》设置文书所用纸张为A4纸,设定上下页边距为36mm,左右页边距为27mm,这与内蒙高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试行)》中“上下页边距为37mm,左右页边距为28mm”的规定有所不同。《规范》同时规定每页排版22行,每行28个汉字;遇有文书落款单独成页的情况,可适当调整每页的行数,不能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式来解决。

  2、标题---法院名称及文书名称均用二号小标宋体(我院Fonts中安装的方正小标宋简体可用—笔者注),与以往的规定不同,应引起注意,以往规定文书名称用的是一号宋体。

  3、案号与落款---《规范》规定案号与文书落款之后均应空2个汉字空格至行的末端,这是新格式中的一个显著的改变。

  4、标点符号使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称谓后面需加冒号。在之前采用的文书制作规范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称谓后面是不准加冒号的。

  5、落款格式变化---落款中“审判长”和“审判员”每个字之间要空2个汉字空格,“审判员”与姓名之间要空3个汉字空格。“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的格式设置同上。以往的文书制作大家都是以符合制作者的视觉感官效果随机设置的,这次有了明确的要求。

  6、院印的加盖---院印加盖在年月日居中位置,以国徽底边缘及院印上下弧不覆盖文字为限(需仔细理解—笔者注)。

  二、文书内容方面的变化

  1、当事人自然情况表述---⑴当事人职业或工作单位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⑵两个以上当事人住所相同的,不用“现住址同上”表述,应分别表述;⑶公民身份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代理人,在姓名后用括号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最后写明“系×××单位推荐”;本单位委托其工作人员代理诉讼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⑷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写明经营者的详细信息;无字号的以经营者为当事人,职业为个体工商户(此处是笔者个人理解—笔者注);⑸代表人诉讼的,被代表人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例:“原告×××等××人(名单附后)”;⑹近亲属或本单位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列在律师或其他单位人员担任的诉讼代理人之前;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在本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原审诉讼地位。

  2、过渡段的表述内容---本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对文书过渡段有了较大的改动。⑴过渡段中关于简易程序承办人的姓名不再表述;⑵当事人名称较长的用简称的,应当在本段落中第一次出现该当事人名称时,在其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简称的概括,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其名称的特点;⑶对发回重审、指定审理、移送管辖、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中止诉讼及恢复审理情况等,要在本段落中说明。

  3、事实部分的写法---⑴“原告诉称,…”是写法修改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3…;事实和理由:…”;⑵以往的习惯套路“经审理查明”修改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笔者个人认为,无争议的事实是叙述,应与大家原来的写法相同,对有争议事实的叙述,首先应指出哪些是有争议的事实,然后分别列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同时说明证据的证明对象及证据的证明效力,法官对证据的评判不要在此阶段论述,留作论理部分详加论述,否则,一方面论理阶段无话可说或内容与查明事实阶段重复;另一方面法官通过证据分析得出的结论也应在论理部分体现,而不应过早在事实部分体现法官的观点和意见。

  4、论理及裁判依据---⑴新《规范》将论理部分一分为二,包括“本院认为…”和“综上所述…”,这两部分分别论述什么内容,《规范》中说的不甚了了,但规范在最后叙述的是“可以另起一段,引出综上所述…”,这说明“综上所述”一段可以不写,直接按原写法论述;如果必须有此意思转折的内容需分开论述,也只应论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对方的反驳或抗辩主张是否成立的内容,法官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内容页不在“综上所述”一段叙述;⑵立案案由与结案案由不一致的,应在论理部分论述;⑶《宪法》不得在判决书中引用,《规范》已经做出明确规定。

  5、尾部---上诉权利交代部分,“…并案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下划线部分系与原来写法的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出台的《规范》,只是对文书的一般格式做出规定,但民事案件纷繁复杂、案件情况种类繁多,该《规范》不可能涵盖裁判文书制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试行)>》作为《规范》的补充,在撰写民事裁判文书时不无裨益。与此同时,各位法官的行文风格迥异,在制作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时,在符合上述文书制作格式要求的前提下,充分体现新时期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创新与不拘一格,既体现出“删繁就简三秋树”的简练文风,又能全面、正确反映法官裁判案件的思路及理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