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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之送达制度介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03:58:5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按方式分可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送达的知识内容。

  核心内容: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按方式分可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送达的知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明确了公告送达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不能才采取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对于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不同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尺度就存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由于对其没有时间和具体操作上的规定,令法院难以适用。

  公告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88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一种以推定理论为基础的拟制送达。根据《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并非只有下落不明才能采取公告送达,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而不能送达的也适用公告送达。由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有了公告送达这种送达方式,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审结案件,但应慎用。要严格掌握适用公告送达的要件,只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同时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要有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近亲属的证实材料。

  公告的方式,根据《民诉法意见》第88条的规定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原则上都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由于公告费用须由原告预付,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来说也是很大的负担。若原告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院同其制作笔录,并将原告要求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而不愿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表示记录在案。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应以照相或摄像的形式进行记录。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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