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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之道与民事诉讼调解的“意境”创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6 20:18:23 人浏览

导读: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间通过协商自行解决某种争议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始终坚持把诉讼调解做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法律上肯定和确立了调解制度的地位,使调解和判决、裁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处理民事争议的体系。民事诉讼调解与其它各项民事审判工作相比,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间通过协商自行解决某种争议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始终坚持把诉讼调解做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法律上肯定和确立了调解制度的地位,使调解和判决、裁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处理民事争议的体系。民事诉讼调解与其它各项民事审判工作相比,具有其鲜明的特征,每一件民事案件的调解都包含着民事审判人员对民事诉讼调解“意境”的创造。笔者认为,这种创造就是民事审判人员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上,对中庸之道思想的辩证运用和升华。
一、中庸之道的合理内核,为民事诉讼调解“意境”的创造性提供了条件

中庸之道,乃儒家的无过与不及的、不偏不倚的、持平的处世态度。中者,调和折中。庸者,平常也。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庸之道也是我中华文化的精髓。它强调内心之“中”与外在之“节”的准确契合,以达到“和”的功用。作为民事审判人员,只有秉承中庸做人的哲学,追求中常之道、内外协调、保持平衡、不走极端这样一种思维定势,才能坦然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巨大压力,至诚至善地待人待物,并根据不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方法,深入细致地做好平等主体之间的思想教育和调解工作,既保证了平等主体之间各自合法的民事权益,又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

二、民事诉讼调解最佳“意境”实现的过程就是对“中庸之道”思想的辩证运用和升华的过程。

民事诉讼调解做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民事纠纷都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所发生的民事权益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工作,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因此,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民事争议,既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更有着特殊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有利于民事纠纷及时、彻底的解决,减少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的负担;其次,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增进当事人团结、和睦相处,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再次,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减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负担,解决了目前普遍存在的执法难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立足和为贵,把儒家的“中庸之道”辩证地融通到民事审理工作中去。这既是一种办案的智慧,更是一颗减负的灵丹。

三、隐恶扬善,执两用中的思想基础是创造民事诉讼调解最佳“意境”的重要保证

民事诉讼调解“意境”的创造既是一门工作艺术的修炼,也是一种思想观念和社会责任的伸张。虽然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没有生死之争,只是权益纠葛,但“和”的最高境界并不是不讲法律,没有道德,善恶不分,真假不别。我们主张的和为贵,是在释明法律、查清案情、隐恶扬善、扶正抑斜基础上的“和”。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具体体现在民事审理工作中,就是民事审理人员必须具备急当事人员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解当事人之所忧的思想,把人民的疾苦当作自己的疾苦,心中时刻装着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以认真严肃的态度对待每一件民事案件,客观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调取证据,不草率马虎,不搪塞推诿,积极主动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不被假象迷惑,不畏强权干扰,不怕反复比较,以自己赤诚的热心云融化当事人之间的冰冷,以自己艰辛的劳动去换取当事人之间的欢融,达到化干戈为玉帛,令反目为朋友的目的。

作者:高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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