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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法院统一裁判标准的机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05:59:17 人浏览

导读:

深圳市前海法院认真落实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裁判权的独立行使客观上必然产生裁判权分散行使的情况,对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

  深圳市前海法院认真落实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裁判权的独立行使客观上必然产生裁判权分散行使的情况,对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精英化”完全实现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在此情况下,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即便是同样的精英法官,因为生活环境、法律素养和社会认知的不同,对类似案件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判断。

  “同案同判”是自然正义和宪法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同等情况相同对待”社会朴素正义观的具体体现。“同案异判”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也必将损害司法公信力,甚至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有效性和正当性产生质疑,影响甚至阻碍司法改革进程。

  深圳市前海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全面深化综合性司法改革,积极探索解决裁判权分散行使与统一裁判标准之间的矛盾,推进完善裁判权行使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确保司法改革产生更高的司法质效。

  建立统一裁判标准的保障机制

  深圳市前海法院健全组织机构和制度保障,强化对裁判权行使的指引指导,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咨询建议与参考借鉴。

  一是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进一步强化依法独立公正裁判的能力。前海法院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国内商事、国内民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等各类案件的专业审判团队,发挥法官的专业审判特长,持续积累审判经验,强化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和水平。前海法院完善专业化审判的配套机制,组建专家智库和专家陪审员,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的民主化和专业化。

  二是落实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司法政策指引功能。前海法院明确审判委员会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职权配置,强调其在总结审判经验、研究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方面的具体职责,主要总结带有全局性、指导性、典型性的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公布典型案例或某类案件的裁判指引,着重发挥其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法官专业会议,充分发挥其咨询建议功能。前海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关领域的资深法官组成,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智囊的咨询作用,在审判委员会领导下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注重发现、推荐参考性案件和其他典型性案件,研究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初步的指导性意见。

  四是建立案件指引制度,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参考作用。前海法院制定实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包括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省高院参照性案例、市中院典型性案例以及本院精品案例在内的指导案例库,保障和要求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有效参考,对于应该援引指导案例而未援引的,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详细说理。

  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深圳市前海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致力于如何进一步防范审判权“放”与审判管理权“收”之间,在彼此消长之后造成的审判管理与监督弱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官权力滥用和审判质量风险;致力于推动建立以事前和事中监督为辅,事后监督为主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力清单,让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边界得以合理回归。前海法院在审判监督管理中尤其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院长、副院长不得超越权力边界管理与监督,院长、副院长必须以法官身份办案,从原来的“审批案件”变为“审判案件”,从根本上改变了案件“审理程序”变为“审批程序”的现象。

  二是在保证独立审判,遵循司法规律的同时,切实推进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前海法院整合审判管理与监督资源,对案件在诉前调解、立案、分案、排期、送达、保全、调查、开庭、结案、上诉、归档等环节进行全程的监督、协调和管理,确保程序公正与司法高效。建立预警报告、跟踪督办机制,重点对延长审限、改判、发回重审、再审以及辖区内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跟踪评查。

  三是推进审判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确保公开透明和全程留痕。前海法院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在审判管理的手段上进一步完善系统化、智能化、多样化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审判管理监督民主、及时、动态的目标要求,建立案件管理系统,实现立案、分案、案件办理的全程电子化,实现全部案卷资料以及审判流程中各主体的司法行为的高度透明化,通过网上办案平台以及网上管理平台确保各种审判监督管理活动的阳光、公开、透明。

  建立科学的办案质效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推进案件质量管理规范化建设。前海法院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审判事务处、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在案件质量管理方面具体权责,不断实现案件质量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实行案件常规评查,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前海法院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运用,分析总结审判执行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将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纳入审判团队和个人审判绩效档案,并作为审判团队评价以及法官、法官助理评先、晋级、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是建立更加完善的指标评价体系,进一步突出评价裁判核心事务。前海法院特别是在法官评价上,删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评价指标,重点评价案件质量、审判效率与创造性司法等裁判核心事务,关注诉讼程序、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庭审程序、裁判文书质量及卷宗质量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推动考核机制更加符合司法规律,进一步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公正司法,确保审判质效。

  三是突出办案责任的评价考核与责任追究的差异化与精确化。前海法院以权责一致为主线,把案件质量差错区分为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和违法审判问题,把法官办案差错责任的认定,区分为一般差错责任、重大差错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一般差错责任与重大差错责任以绩效评价考核跟踪监督,违法审判以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长期制约,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实行责任差异化分配,审判长因未适当履行职责而发生差错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合议庭成员根据分工和责任分别承担不同责任。案件差错责任纳入绩效档案,影响法官考核、评优和职务晋升、任免。

  (原标题:深圳前海法院统一裁判标准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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