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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中而裁 聚焦民事诉讼法修改之仲裁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11:19:48 人浏览

导读:

编者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由济南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民诉法与仲裁法的衔接和完善理论研讨会近日在山东济南召开。研讨会邀请立法机关相关负责人、法学专家、律师及仲裁人员,围绕修改民诉法有关仲裁的内容进行充分

  编者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由济南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民诉法与仲裁法的衔接和完善理论研讨会近日在山东济南召开。研讨会邀请立法机关相关负责人、法学专家、律师及仲裁人员,围绕修改民诉法有关仲裁的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其中,执行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审查标准是否需统一、如何调整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仲裁裁决由哪级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的救济问题及将仲裁保全制度写入民诉法等问题,是本次研讨会上大家讨论的热点和重点问题。法制网从今天开始推出一组报道,关注民诉法修改中的仲裁法律问题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审查标准不一致 专家建议完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审查国内与涉外仲裁标准应统一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列举了对国内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六项事由,其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属于实体审查范畴,另外四项均为程序事项。而对涉外仲裁裁决则规定只进行程序审查 >>>点击阅读全部

  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重监督并存有弊端 有专家建议

  对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合二为一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而我国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现实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申请撤销被驳回后,在执行阶段仍旧申请不予执行,利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拖延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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