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证帮朋友买车 引债缠身告哥们赔款
导读:
人常说:“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家住房山区的刘先生更是信奉这一点,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刘先生对朋友的热心帮助,却把他卷进了两场官司。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2002年12月,刘先生认识的一位朋友王先生来找他,说因为业务需要,想在北京买辆轿车,但由于自己是外地户口,无法在北京买车,所以希望借用刘先生的身份证购买一辆汽车。刘先生想,谁都有个为难犯窄的时候,对朋友应该能帮一把就帮一把,于是就点头答应了。二人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借用刘先生身份证,在北京购买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一切税费由王先生承担;如果王先生以抵押贷款买车,则由王先生负责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王先生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出现交通事故,一切赔偿责任由王先生承担。
之后,王先生决定贷款买车,由于是借用刘先生身份证,于是只能是以刘先生的名义与某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履行了贷款手续,王先生成功地从某银行贷款17.2万元,买回了心仪的宝来轿车。然而,王先生买车后,却没有依约偿还贷款。2009年初,某银行以借款合同为由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刘先生支付截至2008年12月10日的贷款本息5万余元。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刘先生给付某银行贷款本息并支付诉讼费用。
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刘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这钱拿出去着实冤枉,但又不能抗拒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且刘先生还了解到,王先生近两年的养路费也还未交,其宝来车的欠缴费用计5千元,车子也因偿还欠债抵顶给了他人。4月9日,刘先生一纸诉状将他的朋友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王先生将宝来车过户到其自己名下并支付银行贷款、诉讼费、车辆养路费及滞纳金等款项共计5万余元。
据悉,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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